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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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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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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运动起源于1863年,由瑞士的商人亨利·杜南发起创立。红十字会是在战地救护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从最初成立“五个伤兵救护委员会”、12个国家制定陆战条约(1864年8月22日,日内瓦,据参考书目1),历经140年的成长历史,发展到现在,全世界已有178个国家建立了红十字会(红新月)组织,得到广泛的认可。今天红十字会的工作范围拓展到了改善易受损害群体境况的各个领域,在国际社会享有崇高的地位和荣誉。

关于中国(辽宁)红十字会的起源,有两种说法。

一种说法在日俄战争之前,我国就已经建立了红十字会组织。1894年7月,甲午海战后,西方红十字人道主义活动开始在中国传播。旅日侨胞孙实甫等热心人,在上海经商,感受到红十字会活动对苦难群众的重要和必要,把红十字会的章程等西方人道思想译成中文,在上海《申报》宣传,这些思想和中国博爱爱人、行善积德传统道德是一致的(仁者爱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很快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据总会传播幻灯片)。

日俄战争爆发前夕,清工部尚书吕海寰、工部左侍郎盛宣怀,当时都在上海任商约大臣。他们和驻沪会办电政大臣吴重熹,于光绪二十九年(1903)十二月,约集在上海官绅和各国驻沪机构代表商议,于次年2月正式成立中、英、美、德、法5个中立国合办的上海万国红十字会,为慈善事业性质。其宗旨是救护两站国受伤兵士及东北战地难民出境医治。该会记名式选举出海关道沈敦和、前四川川东道任锡汾、直隶后补道施则敬为中国办事总董,并选举出英、美国家的9名西国办事总董。

日俄战争爆发后,该会直接投入到了救护日俄两国受伤的兵士及东北站的难民出境工作。

另外一种说法是日俄战争之后建立红十字会。

1904年2月8日,日俄战争爆发后,东北人民遭难惨重,数十万中国同胞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其中无辜平民死伤2万人,财产损失折银6900万两,流离失所者不计其数。据清代《外务部》档案5082卷记载,“农民失业,商贾裹足,日用昂贵,耕畜余粮概被搜括,俄兵每退,于可携带之物外,必焚毁无遗,转瞬饥荒,自在意中。……农民已失耕,秋收无望,亟应接济。”《赵尔巽》档案132卷中记载:“(沈阳)城南乡民房屋多被俄军毁坏,十不存一,荒凉不堪入目……省城(沈阳)附近,田禾皆成熟,已获者,不及十之二”。

战区的人民受到当时在旅顺的外国侨民都由本国红十字会出面,接运撤离战区。宣布中立的清政府也去船接运中国同胞,遭到俄国的拒绝,船只不准入港。如此战灾人祸,上海海关道沈敦和与施子英二人恻然悯之,(据辽宁红十字会简章)于是想方设法予以救济,发起成立了“东三省红十字普济善会”,这是中国最早的和红十字有关联的组织。

按照日来弗(日内瓦)条约,悬挂红十字旗帜开展救护工作,应得到瑞士红十字会缔盟。清朝商约大臣吕海寰、工部左侍郎盛宣怀等人于3月10日在上海邀请中立的美、英、法、德代表,共同协商成立了“万国红十字会上海支会”。这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前身。当年就得到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承认。

以上两种说法,哪种说法更符合事实,还有待历史的见证,但红十字会在日俄战争期间发挥的救助和救护作用是重要的,是任何其他组织都不能比拟的。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前后,东北地区老百姓遭难惨重,很多仁人志士自发地创建了红十字性质的组织,以解救百姓性的疾苦。到1904年3月上海万国红十字会成立,我省各地成立分会后,这些组织融入到了正式的红十字会之中,成为了正规的红十字会分会。从某种意义上说,日俄战争点燃了红十字会在中国诞生的火种。

中国的“红十字”精神源远流长。自古以来,助人为乐、与人为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国的人道主义思想可以追溯到欧洲文艺复兴前2000年,比如孔子和孟子所提倡的“仁者爱仁”、“舍生取义”、“己不所欲,勿施于人”、“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等仁爱思想,以及韩愈提出的“博爱之为仁”,范仲庵“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等等,都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道德中类似红十字“人道、博爱、奉献”精神的具体体现。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中西文化的交流,红十字人道主义思想传入我国,与我国传统的“仁”、“善”等思想文化相融合,逐渐发展成为一种良好的思想道德和意识形态。这种意识形态在日俄战争的激励下,凝结为红十字会精神,从此,红十字会开始在中华大地上生根发芽,并逐渐发展壮大。

千百年来,中国的人道主义思想一直没有得到凝聚和升华。而在残酷的战争面前,红十字会应运而生,也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红十字会在配合政府开展救助、救援、救护等工作方面发挥的作用是其他部门不能替代的。

建国后辽宁省红十字会的成立及地方组织建设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发展各地方组织的联合通知精神,1957年1月26日,辽宁省人民委员会本着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发展组织原则,决定先成立辽宁省及沈阳、旅大(大连)、抚顺、本溪、安东(丹东)等6市红十字会,取得经验后再继续发展其余地区红十字会组织。

辽宁省红十字会于1957年2月19日在沈阳成立。由卫生、民政、公安等有关单位领导29人组成辽宁省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推选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车向忱为主席,省人民委员会副主席王梓木、省委文教部部长王堃骋、省卫生厅厅长李华卿、省公安厅厅长张铁军、省民政厅长周大福为副主席。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由省卫生厅副厅长兼任主任,执行委员时贵春为副主任。1959年1月,仿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模式,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同省爱卫会办公室合署办公,这时的红十字会工作,曾一度放松,基层组织涣散,会员活动几乎停顿。

1961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召开第二次代表会议,要求整顿组织,加强对红十字会的领导。我省红十字会于1962年9月5日召开代表大会,贯彻总会第二次代表会议精神,根据中国在群众卫生运动中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的特点,今后红十字会工作应把国际工作列为首要任务,但国际工作又要有国内工作基础,两者必须紧密结合互相促进,也必须搞好国内工作,发挥红十字会在群众卫生保健、国防救护训练等方面的作用。会上重新调整充实了省红十字会领导,推选副省长王梓木为会长,省政协副主席韩蓬台、省外办主任唐宏光、省卫生厅副厅长于宁、省公安厅长张铁军、省民政厅副厅长崔更生为副会长。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卫生厅副厅长何章屏兼任,时贵春任副主任。

1957年5月至9月,安东(丹东)、鞍山、抚顺、本溪、旅大(大连)、沈阳等市先后建立红十字会,由有关单位领导组成执委会,由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担任主席,卫生、民政、公安等单位领导担任副主席,下设办事机构。1962年省代表会议召开后,各市也相应地调整和充实了市、区红十字会领导,以加强对红十字会的领导。

改革开放后辽宁省红十字会的组织、机构的恢复

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红十字会恢复了国内工作。地方组织首批恢复十个对外交往较多的大城市,其中包括辽宁的沈阳市。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恢复东三省红十字会的精神,辽宁省的编制委员会于1980年3月26日批准恢复辽宁省红十字会工作,定行政编制3人,编入省卫生局编制内。当年4月9日省红十字会召开第三次代表会议,会上审议通过了省红十字会恢复后的工作计划要点,还调整健全了领导机构,推选省人大副主任王堃驰为会长,省人大副主任邓禹、省卫生局局长何章屏、省外事办公室副主任刘达凤、省公安局副局长徐生、省医学会会长李鄂、省卫生局副局长王镇藩为副会长兼秘书长,时贵春为副秘书长。

省红十字会恢复工作后,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编委批准,先后有抚顺市、鞍山市、本溪市、丹东市、大连市恢复了红十字会工作。锦州市于1985年建立了红十字会。

截至1985年止,全省恢复重建市、县区级红十字会27个,基层红十字会的1769个(其中街道150个、大学8个、中学231个、小学552个、残废人学校10个、厂矿企业274个、医药卫生团体378个、其他157个),恢复和新建红十字会卫生站6873个,救护队619个、1.3万人。到1985年恢复和发展会员30.3万人。其中:成年会员14.3万人;青少年会员8.4万人;团体会员7.5万人。

省红十字会于1983年5月10日在沈阳召开表彰会,会上有先进集体52个、先进会员207人受了表奖。辽宁省有44人为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于1985年荣获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授予荣誉会员称号。1980年沈阳市第三人民医院命名为沈阳市红十字会医院,1983年沈阳市沈河区滨和卫生院命名为沈和区红十字会医院。

辽宁省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

辽宁省红十字会自1980年恢复工作以来,协助政府在备灾救灾、扶贫济困、对外交往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由于办事机构挂靠在卫生厅,机构没有独立,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规定和中编办有关文件精神,在总会理顺管理体制后,省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的工作也提到日程上来。省红十字会办公室向省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理顺管理体制。2000年3月20日,省卫生厅向省编委递交关于理顺省红十字会管理体制的报告。2000年12月26日,省编委下发了《关于印发〈辽宁省红十字会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辽编发〔2000〕45号),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红十字会的办事机构从省卫生厅划出,独立设置。省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由省政府领导联系,按《红十字会章程》开展工作。

理顺管理体制后的辽宁省红十字会,其主要职责为:

(一)宣传、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依法开展工作。

(二)传播国际红十字运动知识和国际人道主义法;依照国际红十字会运动有关原则和规定开展工作。

(三)开展备灾救灾工作。

(四)建立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五)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培训。

(六)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七)组织会员、志愿者开展社会服务活动。

(八)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九)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的友好合作与交流。

(十)完成省委、省政府委托事宜。

根据上述工作职责,省红十字会内设三个部(室)。

1.办公室

负责省红十字会的综合协调;负责综合性会议和较大型活动的组织;负责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人事、劳资、财务、文秘、档案工作;负责文稿的组织、打字工作;负责国际红十字会组织的来访、交流及外事事务工作。

2.组织宣传部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其他法规的宣传;负责传播国际红十字运动知识和国际人道主义法;负责全省重大及日常的宣传活动;负责红十字会队伍的发展与建设;负责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负责红十字青少年工作;负责红十字专(兼)职干部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工作。

3.赈济救护部

负责赈灾募捐活动,筹集救助资金;负责备灾设施的管障;负责灾情的考察、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接收国(境)内外项目援助;负责赈济计划的制定和救灾物资的分发工作;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与骨髓、器官移植、遗体捐献工作。

省红十字会事业编制15名。其中:专职副会长职数1名(副厅级),秘书长职数1名(正处级)。处长(主任)职数3名,副处长(副主任)职数2名。

省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行政及事业发展、建设等经费,由省财政列支。经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办公地点在省政府行政办公二处。

为加强党的建设,省红十字会于2001年3月8日向省委申请建立中共辽宁省红十字会党组。省委于2001年4月6日下发《关于同意成立中共辽宁省红十字会党组的通知》,同意辽宁省红十字会建立党组。

2002年6月11日,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刘琳娜、杨笑同志任职的通知》,决定刘琳娜任辽宁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杨笑任辽宁省红十字会党组成员。2001年5月16日,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下发《关于辽宁省红十字会机关党组织隶属关系的通知》,同意辽宁省红十字会机关党的组织关系隶属于辽宁省直属机关工委。2002年8月21日,省直机关工委任杨笑同志为省红十字会党总支书记。

省红十字会独立设置后,着手理顺两个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2001年5月14日,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调整中国红十字会辽宁备灾中心等机构隶属关系的批复》,同意将原由省卫生厅管理的中国红十字会辽宁备灾中心和省红十字会医疗保健培训中心(省红十字会日本孤儿养父母服务中心)成建制划归省红十字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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